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2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保障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凝聚警心、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抚慰家属,结合海南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优待对象范围为:
(一)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的子女。
(二)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的子女。
(三)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四)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全力配合,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努力使其子女享受良好教育,切实体现对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关心支持。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其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学前教育
第五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入幼儿园,可以申请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幼儿园。
三、?义务教育
第六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初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可以自主选择在其父母、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公安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中考时按照批次录取分数线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同时符合多种录取优待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办理。
第八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需要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等职业学校,优先选择专业,优先选择校企合作程度较强的订单班,优先推荐就业。
五、??高等教育
第九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成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可按公安部有关规定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
(二)公安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在有关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六、 ?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在办理子女入托、入学时要出具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荣誉证书原件和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公安部建立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信息数据库。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公安机关要完成本地所有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公示后,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汇总、公示后,于1月底前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同时抄送省教育厅。每年2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将符合条件的当年入学、入托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名单印送教育部办公厅。每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将上述名单转发给省教育厅。每年4月,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七、学费
第十二条 ?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国家已免除外)。
八、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把落实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推进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同时应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