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16
师德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工。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师德不良行为负面清单
详见附件1。
四、认定程序
实行教体局、学校(教育学区)两级调查处理的方式,以学校(教育学区)调查处理为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师德不良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到举报投诉或上级反馈的投诉件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教育学区)主要负责人,并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调查情况和信息。
五、处理办法
对出现师德不良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报市教体局备案。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以及取消其1年内评先树优、干部选任、教学能手评选、申报教学成果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师德考核当学期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2.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给予以下处理:当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县级以上业务及荣誉称号,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学校合同制聘任教师,由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批评教育、留校观察或辞退等处理。
六、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建立师德不良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关键之举,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学习,将负面清单传达至每一名教职员工,确保知晓率达100%。
2.强化师德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对照《负面清单》定期组织教师开展自查自纠,时刻警醒思想,防微杜渐,有效防止失德行为。
3.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凡是师德建设工作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4.按时报送材料。每学期师德考核结束,各单位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同时,要求出现师德不良行为人员填写《寿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不良行为记录表》,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